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对中外合作资产管理公司增资、新设公司有关问题的复函
(银监办函[2007]5号)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顺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增资及广州银晖资产服务有限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征求意见的函》(商办资函〔2006〕270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中外合作资产管理公司征求意见的函》(商办资函〔2006〕27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与Silver Union Investments Limited对双方共同设立的中外合作顺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增资。原则同意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与银建国际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设立中外合作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考虑到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的特殊情况,以及目前尚未形成公开有效的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对个别主体的行为应持审慎的态度,以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因此,建议不同意顺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广州银晖资产服务有限公司扩大业务范围,不同意顺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广州分公司。
三、鉴于中外合作经营公司存续的基础是各方约定的合作条件,顺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处置特定不良资产的项目公司,不宜变更为永续性公司。相应的,广州银晖资产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服务代理机构,也不宜延长经营期限。因此,建议不同意顺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广州银晖资产服务有限公司延长经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