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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单位名单的通知


  附件2:
  关于“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做好“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是针对国家有关行业领域特殊需求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择需、择优、择急、择重安排少数办学水平较高、特色鲜明的高等学校,在一定时期内招收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工作必须以“服务需求、突出特色、创新模式、严格标准”为指导思想,引导高等学校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定位、办出特色、办出水平,推动科研和教学与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紧密结合,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管理和建设,健全相关机构。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试点单位,须尽快组建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等管理机构,组建学位评定委员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试点单位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认真研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律,在办学理念、课程设置、教学要求、论文评价、师资队伍和实习实践基地建设、管理和投入等方面,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并于2011年12月底前,报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实施方案将作为对试点工作检查、验收及评估的重要依据。
  四、创新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试点单位要根据关于开展“¢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的通知”(学位〔2011〕54号)文件精神,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在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人才培养与产业、行业、企业的紧密结合,创新培养模式,切实保证培养质量,积极探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的有效途径。
  五、试点单位要根据申报和批准的专业学位类别及领域,开展试点工作,不能扩大到其他的专业学位类别及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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