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革命老区民生事务。主要是指改善革命老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有关事务,包括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事项和乡村道路、饮水安全等设施的建设维护。
第五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资金主要用于发展革命老区乡、村公益事业和解决与老区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
(二)公开透明。资金使用和项目选择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纳入政务公开范围。
(三)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强化绩效考评。
(四)专款专用。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六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政策,分配和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对省级财政部门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政策,向县级财政部门分配和下达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建立和管理本地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项目库;审批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年度项目;实施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建立和管理本地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项目库,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年度项目,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批复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十条 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财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一并使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不得为其他专项资金进行配套。
第十一条 财政部分配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并参考对各地区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