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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7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7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09〕345号)


河北、山西、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宁夏、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我部修订了《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第一条 为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对革命老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对中国革命做出较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县)。

  第四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包括革命遗址保护、革命纪念场馆的建设和改造、烈士陵园的维护和改造、老红军及军烈属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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