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及相关市场参与者:
为加强对股指期货市场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监管,我所制定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报备指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指引》发布之日前的开户人,应当在2011年4月15日之前按照《报备指引》要求主动完成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申报;《报备指引》发布之日后的开户人,应当在开户时主动完成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申报。
二、根据《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及配套通知被我所认定为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开户人,应当在2011年4月15日之前按照《报备指引》主动履行申报手续。
各会员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向开户人传达《报备指引》相关规定,督促和指导开户人及时按照《报备指引》要求完成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申报。
特此通知。
附件: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指引(试行)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股指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工作,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要求,及《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者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