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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器材和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的,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残联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要求,统筹地方财力,按照项目开展进度及时分配和支付补助资金,增强项目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要加强项目预算执行分析,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动态,加大对项目执行的监控力度,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四条 年度终了,各级残联使用的项目资金要统一列入同级残联部门决算。
  第十五条 中国残联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残联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残联部门要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07〕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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