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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开办结构性存款业务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开办结构性存款业务的批复
(银监复[2006]287号)


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你局《关于开办结构性存款业务的请示》(储汇请字〔2006〕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与母行信用评级等级高的在华外资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此项业务只限于对你局的人民币资产进行以保值增值为目的的自营交易。你局省级以下机构不得开办此业务。未经批准,你局不得代客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

  二、你局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规模不得超过自主运用资金余额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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