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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美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在华分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美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在华分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函
(银监函[2006]388号)


美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驻中国总代表处总代表Richard D. Stanley先生2006年6月7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在华分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

  你行在华分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之前10日内,应将以下文件资料报送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一)中国银监会关于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二)拟推出理财产品需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应提供中国银监会关于此项理财产品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三)你行授权文件;(四)拟推出理财产品品种说明;(五)拟推出理财产品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你行在华分行开办此项业务,应严格遵守《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全面、充分、及时地以醒目、通俗的文字披露风险及相关信息,确保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最大利益,并按规定及时向中国银监会及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会计、统计及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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