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扩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业务对象范围的批复
(银监复[2006]230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调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贷支持范围的请示》(农发银发〔2006〕10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将现有的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业务的对象范围扩大到农、林、牧、副、渔业范围内的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用途须围绕着农、林、牧、副、渔业产品的种植(养殖)、流通或加工转化,提供包括流动资金以及技术改造、仓储等农用设施建设和生产、加工基地建设所需的中长期信贷资金。你行支持的产业化龙头企业须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认可。
二、你行开展此项贷款业务必须坚持市场原则,严格区分政策性业务与该项经营性业务,做到分类管理,分账核算,分别考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你行应避免与商业银行相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