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筹建上海国际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函
(银监函[2006]369号)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筹建上海国际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材料收悉。
根据《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1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批准你中心筹建上海国际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你中心须在收到此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应落实上海国际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金、人员、营业场所、交易设备和交易系统等事项,并完成公司章程、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工作。筹建工作完成后,应按照《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我会提交开业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