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关于业务范围的条款”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发布日期:2009年4月14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4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开业的函
(银监函[2006]338号)
沃尔沃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开业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
根据《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监发〔2003〕23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开业。该公司中文名称为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Volvo Automotive Finance (China) Limited;营业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西五街5号北信京谊大厦B座三层,邮政编码为100027。
二、批准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由沃尔沃集团公司100%出资。
三、核准该公司以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Gǒran Bengt Albertson 董事长
詹国栋 执行董事
Jorma Halonen 董事
Ulf Joakim Niklasson 董事
岑家辉 总经理兼董事
刘义欣 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该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备案制。
四、批准该公司经营如下人民币业务:
(一)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二)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