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组织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并切实加强了对活动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指导等工作,确保活动扎实有效推进。各级人民法院围绕“执结标的到位率大幅提高、涉执行信访数量大幅减少”的活动目标,精心组织,积极参与,促进了执行工作水平的整体提高。截至2011年底,各地经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审核后被正式授予“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荣誉称号的法院达984家。
--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
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工作方案》,召开全国法院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电视电话会议,在全国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的执结率和实际执行率与2010年相比分别提高了0.92个百分点和5.33个百分点,提高了执行案件的整体质量和效率,赢得了社会各界更为广泛的支持,促进了执行环境的改善。
六、加强立案信访工作,畅通当事人诉讼通道,保障当事人合法诉求
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大力加强立案信访工作,抓住突出问题,创新制度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四个必须、五项制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立案和涉诉信访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1、案件办理情况
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立案机构共审查立案8345973件,为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免诉讼费9940.84万元。共接待人民群众来访633425件(次),同比下降29.23%。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全年共登记来访67623件(次),同比下降8.0%;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登记来访575802件(次),同比下降29.91%。各级人民法院共收到人民群众来信271252件,同比下降32.82%。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收到群众来信56724件,同比下降76.86%;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收到群众来信214528件,同比下降12.50%。
2、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认真贯彻落实“四个必须、五项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涉诉信访工作“必须强化群众观念,必须坚持源头治理,必须建立长效机制,必须工作重心下移”指导思想,在各级人民法院大力推行涉诉信访评估预防、约期接谈、工作通报、多元化解、案件终结“五项制度”。各地法院迅速跟进,贯彻落实“四个必须、五项制度”,扎实有效开展工作。上海法院构建“诉为背景、诉为引导、诉为保障、诉为指导”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诉调对接中心成功调处纠纷58602件,占全市法院同期民事结案数的37.92%。江苏高院进一步完善申请再审案件释明制度,规定到高院申请再审的案件,先回中院释明,全省平均回诉率仅为40%。江西高院大力推行“分级约谈制”,对所有涉诉信访案件,实行接访人、承办部门负责人、院领导三级约谈制度,有力促进矛盾化解。重庆高院根据本地实际,构建落实“五项制度”操作体系。
--继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各级人民法院在完成第一次清理涉诉信访积案工作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化解涉诉信访积案工作。2011年9月,召开全国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继续化解进京访案件交办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对下一阶段清理化解工作进行安排部署。10月至11月,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院领导带案下访活动,组成督导组,对全国17个高级人民法院,25个中级人民法院和24个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了检查督导,对各地落实清积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有力促进了工作重心下移,进一步提高了涉诉信访综合治理力度。
--继续推进立案信访窗口建设。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实行初访接谈反馈、预约接谈等多项制度,初访接谈率实现100%,不断提高便民、利民司法服务水平。5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情况进行中期检查,督促后进法院加快建设进度。7月,召开第二次全国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经验交流会,全国30多家法院参加了经验交流和现场观摩。经过一年多的建设,全国法院新投入资金19.6亿元,新增面积36.6万平方米,有376个中级法院、2807个基层法院建成了立案信访大厅,覆盖率分别为93.3%和90.1%。此外,采取了30多项便民利民措施,便民服务呈现新特色。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大大提升了人民法院亲民、爱民、为民的司法形象,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好评。
七、加强审判监督工作,依法纠正错误裁判,促进司法公正
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不断完善审判监督制度和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审判监督工作水平,及时纠正司法过程中的错误,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1、案件审判情况
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和行政申诉、民事申请再审案件103713件,同比下降14.44%。审结各类再审案件43208件,改判10525件,发回重审5478件,同比分别下降6.5%、10.27%和2.09%。再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占同期生效案件的0.14%,少量确有错误的裁判得到及时纠正。其中,审结抗诉案件9152件,改判1876件,发回重审706件,同比分别下降6.12%、2.7%和2.08%。
2、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规范抗诉案件审理和检察建议办理工作。发布《
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司法实践的疑难、复杂刑事抗诉案件审理问题。规范再审检察建议办理工作,起草相应规范性文件,自觉依法接受检察监督,共同维护司法权威。
--完善审判监督制度和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不断规范和改进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机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调研,积极推动基层法院审监职能科学设置,努力夯实审监事业发展根基;推动建立科学的审监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客观全面评价审判监督工作成绩和实效。吉林法院开展“审判监督年”活动,构建审判监督工作新机制。甘肃法院着力构建审判监督纠错新机制,审判监督案件呈现出结案率高、调撤率高、满意率高、申诉率低、上访率低、再审率低的良好态势。
--加强对重大案件的监督和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对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刑事申诉与再审案件,监督下级法院加大审查与办理力度,促使错案及时纠正并获得稳妥处理。各级人民法院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全力促成当事人调解和解,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关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与检察机关共同规范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会同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不断推进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规范运行。各级人民法院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和协调,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四川高院对审理的抗诉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福建高院对抗诉指令再审后维持原判的案件进行评查,不断规范抗诉案件的审理程序,提高抗诉案件的裁判质量。
管理创新篇
一、加强和创新审判管理,实现人民法院科学发展
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继续把审判管理改革作为重点,统一认识,大力创新,狠抓落实,成效显著,全国法院科学、完备、有效的审判管理体系框架已经形成。
--不断推进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建设。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整合职能资源,设立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中管理。截至2011年9月,31个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了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5]([5]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设立审判管理机构的中、基层法院达到1369个,占全国法院总数的39.3%,另有部分基层法院由审监庭承担审判管理职能。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建立,奠定了人民法院审判管理体系的基础,保障了各项审判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大力加强审判管理制度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下发了《
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加强审判管理制度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从审判管理工作需要出发,纷纷制定了适合本地区实际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审判管理的制度体系,保障了审判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深入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大力创新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形成了常规评查、专项评查、重点评查三大类型的案件质量评查方式。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各地注重结合评查出的案件质量问题进行专题讲评,深入剖析,对规范审判行为、提高审判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开展长期未结诉讼案件专项清理活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开展了长期未结诉讼案件专项清理活动,通过摸底排查,共清理出诉讼时间超过三年的未结案件9958件,清查出诉讼时间在一年半至三年之间的案件20039件。通过集中清理,促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结长期未结诉讼案件15450件,结案51.51%。对经清理仍未审结的案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实行了定承办人、定结案时间、定审理方案、定督办领导的“四定”措施,并建立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定期通报机制。此项活动促进了积案化解,提升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效率的满意程度,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规范案件信息管理。及时修订刑事、民事、赔偿及执行案件司法统计报表,以适应《
刑法修正案(八)》及新
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民事案由的修改完善以及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分发挥司法统计报表在数据搜集、信息展示、决策辅助等方面的作用。组织研发全国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审判流程节点管理,实现审限预警,数据自动生成、自动排序及分析等功能。建立健全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确保案件信息录入及时、审判过程规范透明、审判节点管控有据。依托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审判流程管理,提高审判效率管理水平,基本形成良性发展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