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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1年)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人民法院积极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知识产权刑事审判惩治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刑事案件5504件,同比上升39.62%,判处罪犯7892人。
  2007年-2011年人民法院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情况(图略)
  2、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服务科技进步、知识创新和文化发展的保障和服务功能。发布《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注重激励文化发展和科技进步。组织开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年度主题活动,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积极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密切关注审判中反映出的知识产权侵权动向、知识产权诉讼风险、管理漏洞等,及时向有关企业和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江苏、浙江等地法院还根据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和实际,开展特色审判,因地制宜地提出工作措施,通过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地方特色经济发展。
  --提高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水平。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对人民法院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部署,切实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刑事审判工作。
  --推动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积极推进由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工作,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协调机制逐步完善,整体保护效能不断提高。截至2011年底,已有5个高级法院、50个中级法院和52个基层法院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
  适当增加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鼓励中、基层法院开展跨地区划片集中管辖,探索指定部分基层法院管辖部分专利案件,进一步优化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格局。截至2011年底,全国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82个、具有植物新品种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45个、具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46个、具有驰名商标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41个、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119个、3个试点审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的基层法院。
  与中国互联网协会签署《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备忘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的调解作用,为当事人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
  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案件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北京、上海、河北、广西、山西等地法院建立技术专家咨询库,完善专家陪审员和专家证人制度,不断提高技术类案件审判质量。
  --加强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不断拓宽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指导途径,规范业务指导方式,采取发布指导性文件、公布参考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多种形式,切实担负起对下级法院进行业务指导的职责。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0)》、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五十个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一系列新型、复杂、疑难案件的裁判规则。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公开力度。通过新闻发布会制度、法院开放日活动、网络直播等多种方式提高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透明度;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年)》白皮书(中英文),开通升级改版的“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及时向社会发布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展和裁判信息;积极参与“4.26”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实施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基层基础建设“三五工程”。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深圳大学设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在已设立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苏州)调研基地的基础上,增设青岛、深圳、长沙、成都四个调研基地;决定北京市朝阳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浙江省义乌市、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为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示范法院。
  (四)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和涉外海事审判工作
  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应对因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依法促进对外开放,保障国际经贸及航运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与港澳经济繁荣,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开创了新时期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1、案件审判情况
  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及海事案件36230件,同比上升11.81%。其中,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27944件,同比上升11.26%。
  --加强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认真执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正确适用法律和国际条约,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结涉外民商事案件14045件,同比上升8.28%。其中,审结涉外合同纠纷案件4727件,信用证纠纷案件193件,涉外权属、侵权纠纷及其他民事纠纷案件4450件,办理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案件1767件。
  --依法审理涉外海事海商案件。依法审结海事海商案件8286件,同比上升13.71%。其中,涉及船舶碰撞、船舶及港口作业污染损害赔偿等海事侵权案件1048件,涉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保险合同、船舶建造和买卖合同等海商合同纠纷案件7160件,有效维护海洋生态环境,规范海上航运市场秩序。调解结案2303件,撤诉结案2933件,调撤率为63.19%,以低成本、高效率妥善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
  --认真审理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审结涉港民商事案件8341件,同比上升4.63%;审结涉澳民商事案件518件,同比上升22.75%;审结涉台民商事案件5040件,同比上升34.4%。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依法公正审理,保障了两岸四地经贸合作交往的持续健康发展。
  2、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适时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下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通知》,确保我国首部涉外民事关系单行立法在审判实践中得到正确实施。发布《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积极应对货运代理纠纷增长迅猛的新态势。下发《关于加强涉台民商事案件审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涉台送达和区际冲突的准据法适用,建立涉台民商事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发布《关于海事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意见》,保障海事法院跨行政区域设置体制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施。
  --重点开展水资源司法保护专项工作。贯彻实施《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完善统一油污损害赔偿纠纷审理规则。加强对油污案件的调处力度和审判指导,妥善处理了杰斯航运“NOBEL”轮、“希尔瓦保罗”轮、“塔斯曼海”轮等一批油污损害赔偿案件,有序指导环渤海湾地区法院积极稳妥受理海上污染案件。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水资源司法保护机制,加快与环保、海洋等行政执法相协调的配合机制的建设。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从诉讼程序上解决水资源司法保护的瓶颈问题。
  --深化两岸及内地与港澳间司法协助和交流。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案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及24种文书格式,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工作更加规范有效。组织召开全国法院涉港澳台工作暨涉台司法互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建立健全涉台司法互助工作机制。自《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生效以来,人民法院办理的涉台司法互助案件已超过1.5万件,工作质量和效率稳步提升。努力推进涉港澳司法协助安排的商签,并在已有司法协助安排框架下积极开展司法合作。两岸及内地与港澳间司法交流规范有序进行,司法高层互动频繁,以“现代司法制度下调解之应用”为题成功举办了首届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司法高层论坛,实现了两岸和港澳司法高层首次同时、同场聚首,推动两岸及港澳间司法交流交往的机制化和常态化。
  --加大对外向型经济的司法服务力度。各地法院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制定专门措施,高效稳步推进当地外向型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上海法院建立行政审批和司法审判合作交流机制,加强外资、侨资权益保护;山东法院出台司法保障和服务措施,发挥服务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的职能作用;云南法院进一步做好边境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规范和促进该省边境地区的经贸往来;辽宁法院开展“万名法官进百企、走千村、访万户”活动,积极支持外资参与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浙江宁波海事法院加强司法应对,解决因经济形势不稳定造成的涉船企业涉诉纠纷增多的新情况新问题;北京、重庆、天津等法院分别建立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委托调解机制,探索完善以司法为主导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江苏、福建等地法院针对涉台案件采取开设立案绿色通道,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发布审判工作白皮书,聘请台籍居民担任特邀调解员等措施,为台商台企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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