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需要抄报违规处理情况的,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实行复议制度。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于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交易所书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交易所应当于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三十八条 处理决定中包括惩罚性违约金的,当事人应当在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惩罚性违约金如数缴纳至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的,当事人是结算会员的,交易所从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划付;当事人不是结算会员的,有关结算会员应当协助交易所划拨其在该结算会员处的资金。
对会员工作人员的惩罚性违约金,由会员代缴。
第五章 纠纷调解
第三十九条 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之间发生期货交易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交易所调解。
第四十条 交易所的调解机构为交易所董事会下设的调解委员会,其常设办事机构设在交易所监查部门。
第四十一条 调解应当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期货交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的规则进行。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应当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调解申请书;
(二)有具体的事实、理由和请求;
(三)属于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
调解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调解的事实、理由和请求;
(三)有关证据。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负有举证的责任。调解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