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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2010)


  (七)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所必需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信息服务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接受交易所的监督检查,配合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如实提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 交易所受理书面或者口头投诉、举报。受理口头投诉、举报应当制作笔录或者录音。

  第九条 投诉人、举报人应当身份真实、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交易所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 交易所对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的、投诉举报的、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线索进行审查,认为涉嫌违规的,应当予以立案调查。

  第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交易所指定专人负责调查。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参加,并出示合法证件或者交易所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调查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

  被调查人员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情形的,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交易所认为调查人员应当回避的,决定其回避。

  第十四条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记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能够证明案件真相的一切材料。

  证据应当经过调查核实方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五条 询问被调查人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人核对,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员签名。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书证、物证的提取应当制作提取笔录,注明提取的时间和地点,并由被调查人签名。被调查人拒绝或者无法签名的,由见证人签名。

  视听资料、电子记录的收集应当注明收集或者制作的时间、地点、方式、使用的设备及保存的条件,并由被调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调查取证时需要复制原件的,应当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由其盖章或者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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