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10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对期货市场进行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障期货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章程》和《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对参与期货交易的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信息服务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日常检查、调查、认定和处理违规违约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交易所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对期货市场的违规违约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交易所调查、认定和处理违规违约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处理决定适当。
第二章 日常检查与立案调查
第五条 日常检查是指交易所根据其各项规章制度,对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信息服务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业务活动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六条 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资料;
(二)对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信息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
(三)要求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信息服务机构等被调查者申报、陈述、解释、说明有关情况;
(四)查询会员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五)检查会员的交易、结算及财务等技术系统;
(六)制止、纠正、处理违规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