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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颁发《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修改颁发<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8月23日 实施日期:1997年1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颁发《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6月28日 (94)财地字第137号)


省(区)财政厅:
  为了进一步加强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周转金有偿使用的管理机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老少边穷地区的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加强财政周转金管理和地方财政信用的有关法规精神,我们制订了《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

附件:

          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的管理,完善周转金有偿使用管理的机制,提高周转金的使用效益,更有效地支持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培养财源、增加财政收入,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特指以下四项财政周转金:
  一、预算扶贫基金;
  二、发展资金有偿使用部分;
  三、温饱基金;
  四、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有偿使用部分。
  第三条 周转金是国家财政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而设置的有偿投放、定期收回、周转使用的专项基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其性质与用途。
  第四条 支援欠发达地区周转金属财政性质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负责使用、管理。
  第五条 周转金的使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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