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
1994年到期国债兑付工作事宜的公告
(1994年6月6日)
根据各年国债条例及国务院、财政部有关规定,现就1994年到期国债兑付办法公告如下:
1991年发行的国库券,兑付期为7月1日至9月30日。各财政、银行、邮政网点及城乡信用社、证券公司(证券部),均办理到期国库券兑付业务。
1989年向企事业单位及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行的特种国债,从开出凭证之月起算,持满5年予以兑付,兑付期为6月1日至11月30日。特种国债的兑付事宜,由各级财政部门办理。
以前年度到期可以兑付而未按期兑付本息的各年度国债,今年仍可继续办理兑付。兑付期过后,各地设有指定网点办理到期国债的常年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