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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发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发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
 下发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发行办法
 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4年5月5日 (94)财国债字第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发行办法,(94)财国债电字第3号文已作了规定。因发行进度的需要,一些地区通过财政部补调券面,以解决券面不足问题。现将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为方便帐务核对,各地区在上划发行款时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省以下各级划款,均应通过各级财政部门开设的“待缴国库券款专户”层层上划至省级财政部门后,再根据领券渠道上划。通过人民银行调券部分,划至省人民银行,缴入中央总金库;通过财政部直接领券部分,划至财政部指定帐户后缴入中央总金库。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司会计处
  帐  号:0215001
  行  号:10051
  二、为适应上述变化,发行结束后应在原规定时间,加报一份发行结束报告表(表式附后),报送通过财政部领券、划款部分的帐务核对情况,(94)财国债电字第3号文规定的结束报告表,只报送通过省人民银行领券、划款部分的帐务核对情况。
  附件: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财政领券部分)发行结束报告表

附件:

         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财政领券部分)
               发行结束报告表

填报单位:
┌───────┬──┬──┬────────────────┬───┐
│       │ 上 │ 调 │     发行情况       │   │
│       │  │  ├──┬─────────────┤ 剩余 │
│  项  目  │ 划 │ 入 │ 直 │    以旧换新      │   │
│       │  │  │ 接 ├──────┬──────┤ 券面 │
│       │ 款 │ 债 │ 购 │1991年 │1989年 │   │
│       │ 项 │ 券 │ 买 │ 国库券  │ 特种国债 │   │
├───────┼──┼──┼──┼──────┼──────┼───┤
│合计     │  │  │  │      │      │   │
├───────┼──┼──┼──┼──────┼──────┼───┤
│其中:计划单列│  │  │  │      │      │   │
│   市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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