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
下发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发行办法
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4年5月5日 (94)财国债字第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发行办法,(94)财国债电字第3号文已作了规定。因发行进度的需要,一些地区通过财政部补调券面,以解决券面不足问题。现将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为方便帐务核对,各地区在上划发行款时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省以下各级划款,均应通过各级财政部门开设的“待缴国库券款专户”层层上划至省级财政部门后,再根据领券渠道上划。通过人民银行调券部分,划至省人民银行,缴入中央总金库;通过财政部直接领券部分,划至财政部指定帐户后缴入中央总金库。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司会计处
帐 号:0215001
行 号:10051
二、为适应上述变化,发行结束后应在原规定时间,加报一份发行结束报告表(表式附后),报送通过财政部领券、划款部分的帐务核对情况,(94)财国债电字第3号文规定的结束报告表,只报送通过省人民银行领券、划款部分的帐务核对情况。
附件: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财政领券部分)发行结束报告表
附件:
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财政领券部分)
发行结束报告表
填报单位:
┌───────┬──┬──┬────────────────┬───┐
│ │ 上 │ 调 │ 发行情况 │ │
│ │ │ ├──┬─────────────┤ 剩余 │
│ 项 目 │ 划 │ 入 │ 直 │ 以旧换新 │ │
│ │ │ │ 接 ├──────┬──────┤ 券面 │
│ │ 款 │ 债 │ 购 │1991年 │1989年 │ │
│ │ 项 │ 券 │ 买 │ 国库券 │ 特种国债 │ │
├───────┼──┼──┼──┼──────┼──────┼───┤
│合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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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计划单列│ │ │ │ │ │ │
│ 市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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