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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落实国库券发行任务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
 落实国库券发行任务的通知
 (1994年3月9日 (94)财国债字第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今年的国债发行计划已经国务院同意,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今年国债规模增长幅度很大,主要是国家为促进改革和发展,又要保持稳定,因而中央财政出现较大赤字。最近,中央领导指出,今年不能再用发票子的办法弥补赤字,要通过发行国库券的办法来解决,并绝大部分由群众购买,以减少通货膨胀压力;国库券的发行问题,是保证渡过今年财政和金融困难,稳定国民经济的重大问题,事关大局,不可掉以轻心。根据中央领导的指示,今年的国库券将主要采取银行、金融机构代理包销等经济办法,不搞简单的行政摊派。要把大部分国库券卖给群众,要使群众方便地购买和变现国库券。为此,今年的国库券发行要广泛发挥各证券金融机构、财政中介机构、财政储蓄网点、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向群众办理国债推销的作用,切实方便群众购买。
  经研究,并请示国务院领导同意,今年的发行任务分两条线同时进行。一是由各专业银行利用储蓄柜台,采用收款凭证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三年期、不上市、可变现国库券;二是由各地财政厅(局)代表财政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组织好在当地承购包销和推销270亿元、二年期、可上市实物国库券的工作。这项工作计划于4月1日开始进行。综合各方面因素,安排你省(市)发行二年期国库券亿元,请你省(市)按此指标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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