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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
 (1993年6月16日 (93)财农税字第37号)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粤财农税字(1993)13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的房屋,房屋产权承受人应直接向房产所在地的财政机关缴纳契税。办理完纳契税手续后,发给房屋产权证。 
  二、对用外币购置房产的,契税可以直接征收外币,税款收入结汇后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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