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
(1993年6月16日 (93)财农税字第37号)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粤财农税字(1993)13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的房屋,房屋产权承受人应直接向房产所在地的财政机关缴纳契税。办理完纳契税手续后,发给房屋产权证。
二、对用外币购置房产的,契税可以直接征收外币,税款收入结汇后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