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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森工企业贯彻执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三)关于基层公、检、法等机构经费列支渠道的处理
  设在森工企业的公、检、法等机构经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可列入企业营业外支出。
  三、森工企业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增设两个一级会计科目。即增设“人工林资产”科目、“营林费用”科目。
  (二)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下增设两个二级会计科目。即增设“专项应付款--育林费”科目、“专项应付款--维简费”科目。
  (三)增设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人工林资产”科目
  本科目核算人工林的累计制造成本。
  企业发生人工林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人工林工程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将用于形成人工林的育林费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借记“专项应付款--育林费”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2.“营林费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按照规定准予核销的营林费用支出。包括天然幼壮林抚育支出、低产林改造支出、护林防火费用、病虫害防治费用、营林调查设计和二类森林资源调查补助费、营林分摊的管理费等。
  企业发生营林费用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年末编制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核销,借记“专项应付款--育林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3.“专项应付款——育林费”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代征或收到的由上级拨入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育林费。
  采运企业提取育林费时,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上交主管部门育林费时,借记本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收到上级拨入的育林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用于工程项目支出,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人工林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建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时,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将用于形成固定资产的育林费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人工林工程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将用于形成人工林的育林费转作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企业用于非工程项目的支出,借记“营林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编制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林费用”科目。
  供销企业提取和代征育林费时,计入木材进货成本,随木材销售结转销售成本。企业上交育林费、收到上级拨入育林费以及支出育林费的会计核算处理方法,参照上述采运企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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