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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按新制度编报外贸企业会计快报的通知[失效]

                编报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月份、年度内利润(亏损)总额及出口创汇、有关资产负债的实际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填写“上年同期数”栏时,如果上年度报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本年度报表不一致,应按本年度的规定调整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商品销售收入净额”项目,反映企业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总额减去企业给予买方的销售折扣与折让的销售收入净额。按进口销售、出口销售、调拨、其他销售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合计减去销售折扣与折让后的差额填列。“出口销售收入净额”,按出口销售的贷方发生额减去销售折扣与折让后的差额填列。其中:“出口销售收入净额”还应在2行单独反映。
  2.“商品销售成本”项目,按进口销售、出口销售,调拨、其他销售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3.“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企业销售商品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出口关税和教育附加等。
  4.“财务、管理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
  5.“汇兑损益”项目,按“汇兑损益”科目余额填列,如余额为借方以“一”号填列。
  6.“其他各项收支”项目,按《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损益表中的“其他业务收支”、“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三项合计填列。
  7.“自营出口商品销售总成本”项目,反映自营出口商品销售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及税金。
  8.“已收上交外汇补偿”项目,反映企业有偿上缴中央外汇已收的补偿资金,按“其他应收款——应收补偿资金”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9.“应收出口退税”项目,按“应收出口退税”项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0.“应收外汇帐款”项目,按“应收外汇帐款”科目的余额填列。
  11.“出口收汇”项目,按外汇管理局批准分配的出口收汇净额填列。
  12.“留成外汇”项目,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的留成外汇(包括现汇),按表外科目,“外汇额度——留成外汇”借方余额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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