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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将今年部分国库券发行收入款转作兑付资金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
 将今年部分国库券发行收入款转作兑付资金的通知
 (1993年5月21日 (93)财国债字第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1.为保证今年到期国库券的如期兑付,减少资金调度环节,经研究决定,准予你省(区、市)从今年应缴3年期国库券发行期中抵扣  万元(通过财政部领券、划款  万元;通过银行领券、划款  万元)其中  市  万元转作国库券兑付资金。各地区预算总会计收到本文后,即按上述核定的数额,视同收到中央财政预拨的国债兑付资金,同时转作拨给国债职能部门的兑付资金(帐务处理,收:与上级往来,付:暂付款),年终剩余的国债兑付资金,由国债职能部门如数交回地方预算总会计。其余有关兑付资金的帐务处理,仍按(93)财预字第26号文的规定办理。
  2.发行收入款转作兑付资金后,仍应按实际发行和兑付数额分别列帐核算、报送报表,不得相互冲抵。
  以今年到期应兑付国库券换今年新发行国库券(以旧换新)核算办法同上。
  3.本次发行款结转兑付资金只限于3年期国库券,5年期国库券发行款全部如数上划。转作的兑付资金中,属于通过财政部领券、划款部分,可依据本文相应减少上划款;属于通过银行领券、划款部分,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总行将另行下达文件,作为银行抵顶发行款、核对帐务的依据。
  4.本通知核定的发行款转作兑付资金的指标,不得任意调整。在执行过程中,若兑付资金仍不足时,应即向财政部提出申请,我部将直接追加拨付兑付资金。发行收入款大于本通知核定的指标部分,应按原渠道及时全额上划,严禁占压、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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