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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会计报表有关项目调整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印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
 会计报表有关项目调整意见》的通知
 (1993年4月27日 (93)财会字第18号)


国务院各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有关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为了适应股份制试点企业在香港上市的需要,现将《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会计报表有关项目调整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给经国家批准的香港上市企业试行。

  附件: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会计报表有关项目调整意见

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体改委(办),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办公室、中国证
   券管理委员会、国家体改委。

附件:

             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
          香港上市会计报表有关项目调整意见

  为了适应股份制试点企业在香港上市的需要,试点企业编制会计报表时,对下列项目可按本规定进行调整:
  一、关于长期投资
  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投票权资本总额20%以上,但少于50%并对该单位有重大影响时,或虽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采用权益法。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投票权资本总额50%以上时,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长期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中除因永久减值作出亏损准备,可以按成本计列,也可按重估价计列。在采用重估价计列的情况下,企业对长期投资作如下调整:
  1.长期投资重估价增值,应作为重估价盈余列入资本公积;重估价减值,如同一项投资以前曾计列重估增值且该项增值不曾转销,可作减少资本公积处理外,其他一律列作投资损失,减少当期收益。重估价增值,如同一项投资以前曾计列投资损失并减少收益的,则此项增值应列作当期收益,但计列的增加当期收益数,应以以前曾计列的损失数为限。
  2.采用重估价计列长期投资项目的,应当确定重估价间隔期,而且对同类长期投资应当全部同时重估价。
  二、关于外币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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