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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颁发《1993年国债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
 颁发《1993年国债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
 (1993年4月26日 (93)财国债字第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总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
  现将《1993年国债还本付息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993年国债还本付息办法

附件:
            1993年国债还本付息办法

  一、根据国库券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1993年到期的国债是:
  1.1984年向个人发行的票面尾号5和6的国库券;
  2.1990年发行的国库券;
  3.向单位发行的在1993年到期的国债,全部予以偿还。其中包括1984年发行国库券的20%,1988年发行的5年期财政债券。
  三、今年到期国债利息的计算:
  1.个人购买的1984年国库券,年利率8%,计息期9年;1990年国库券,年利率14%,计息期3年。
  2.单位购买的1984年国库券,计息期9年、年利率4%。
  3.1988年对专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发行的5年期财政债券,年利率7.5%,计息期5年。
  四、以前年度到期可兑付而未按期领取本息的各年度个人购买的国库券,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1989年保值公债,及1988年以前到期而未按期领取本息的单位购买国库券仍可继续兑付,计息年限截止于该债券规定的最后偿还年度。超过最后偿还期,不加计利息。单位1989年到期延期偿还在1992年再次到期应兑未兑的各年度国库券,仍按去年到期的计息年限计付利息。
  以上债券的利息均以单利计算,不计复利,利随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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