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预拨地方财政部门国债兑付资金有关帐务处理的通知
(1993年3月1日 (93)财预字第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93)财地字14号文规定,1992年剩余的部分兑付资金转为1993年国债兑付资金。根据国债兑付资金拨付和管理的变化,现将预拨地方国债兑付资金的有关帐务处理重新规定如下:
1.地方财政总会计收到中央财政预拨的国债兑付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收:与上级往来
收:国库存款
2.地方财政总会计将国债兑付资金拨给国债职能部门时,会计分录为:
付:预算暂付
付:国库存款
3.国债兑付期结束,地方总会计根据我部核定的国债兑付资金决算数,冲转与中央财政往来科目,会计分录为:
收:预算暂付
付:与上级往来
4.国债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将兑付资金余额交回地方总会计,会计分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