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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预拨地方财政部门国债兑付资金有关帐务处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预拨地方财政部门国债兑付资金有关帐务处理的通知
 (1993年3月1日 (93)财预字第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93)财地字14号文规定,1992年剩余的部分兑付资金转为1993年国债兑付资金。根据国债兑付资金拨付和管理的变化,现将预拨地方国债兑付资金的有关帐务处理重新规定如下:
  1.地方财政总会计收到中央财政预拨的国债兑付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收:与上级往来
      收:国库存款
  2.地方财政总会计将国债兑付资金拨给国债职能部门时,会计分录为:
    付:预算暂付
      付:国库存款
  3.国债兑付期结束,地方总会计根据我部核定的国债兑付资金决算数,冲转与中央财政往来科目,会计分录为:
    收:预算暂付
      付:与上级往来
  4.国债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将兑付资金余额交回地方总会计,会计分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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