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
请认真组织好国库券推销和兑付工作的通知
(1992年6月27日 (92)财国债电字0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1992年第二期国库券发行工作和到期国库券兑付工作即将开始。鉴于今年国库券的发行和到期兑付量增加较多,社会上其他各种有价证券发行量明显增大等情况,为圆满完成第二期国库券发行任务,做好到期国库券的兑付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按照“昆明会议”的部署和我部有关文件要求,做好今年第二期国库券发行、推销和到期国库券兑付的组织领导工作,安排足够的网点,方便群众购买和兑取本息。
二、各地财政部门和经办国库券推销、兑付业务的单位,要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国库券的政策,引导市场,调动群众购买国库券的积极性。
三、各地要把国债推销,流通转让和兑付工作联系起来,采取必要的方式方法,促进国库券兑付与推销工作的衔接,维护国债流通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