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颁发
《1992年到期国债券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
(1992年2月19日 (92)财国债字第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银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交通银行总行:
现将1992年到期国债券的还本付息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992年到期国债券还本付息办法
附件:
1992年到期国债券还本付息办法
一、根据各年
国库券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发行1989年保值公债的通知》、《关于对单位持有的1981年至1984年发行的国库券推迟三年偿付本息的通知》、《关于对单位持有的1981年至1984年发行的国库券推迟三年偿付本息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二、1992年到期可兑付本息的国债券是:
(一)个人购买的1983年和1984年国库券,按财政部1988年公布的中签号码在1992年到期的部分;个人购买的1987年国库券和1989年国库券。
(二)在1989年到期的单位购买的1981年、1982年、1983年和1984年国库券推迟三年还本付息后,于1992年再次到期的部分。其中1981年国库券按财政部1986年公布的中签号码为准,1982年、1983年和1984年国库券分别按当年单位购买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偿还。
1992年到期的单位购买的1983年、1984年、1987年国库券的兑付办法,另文下达。
(三)个人和单位购买的1989年保值公债券。
三、1992年到期国库券的兑付事项:
(一)各年度到期国库券,还本付息期均为7月1日至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