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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1991年财政、邮政部门国债还本付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
 1991年财政、邮政部门国债还本付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1年6月12日 (91)财国债字第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便于各地部署工作,现将1991年财政、邮政部门国债券还本付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1年银行、邮政部门兑付期为当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财政部门兑付期为当年的7月1日至12月31日。
  二、7月份兑付高峰期,各地区应在每旬后5日内报送“1991年  月  
旬财政、邮政部门兑付国债券月(旬)报表”(格式附后);从8月份开始,应在每月后3日内报送月报表(月、旬报格式相同)。
  三、兑付期终了一个月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将全部兑付帐务结清,并将已兑付国债券全部复点封存完毕,剩余兑付资金退回同级预算处。填制“1991年财政、邮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收尾报告表”和“1991年财政、邮政部门兑付国债券汇总清单”(按(90)财国债字第51号文格式不变)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送同级预算处,一份报财政部。
  四、1991年财政、邮政部门兑付资金拨付办法、还本付息帐务处理及实际兑付办法仍按(90)财国债字第51号文件办理。
  附件:1991年  月  旬财政、邮政部兑付国债券月(旬)报表

附件:
    1991年  月  旬财政、邮政部兑付国债券月(旬)报表

  填报日期:                         单位:元
┌────────┬────┬────┬────┬────┬─────┐
│   项目    │本月(旬)│ 累计兑 │ 累计兑 │累计兑付│     │
│        │兑付本金│ 付本金 │ 付利息 │本  息│     │
├────────┼────┼────┼────┼────┤     │
│1981年国库券  │    │    │    │    │制表:   │
├────────┼────┼────┼────┼────┤     │
│1982年国库券  │    │    │    │    │     │
├────────┼────┼────┼────┼────┤     │
│1983年国库券  │    │    │    │    │     │
├────────┼────┼────┼────┼────┤     │
│1984年国库券  │    │    │    │    │复核:   │
├────────┼────┼────┼────┼────┤     │
│1985年国库券  │    │    │    │    │     │
├────────┼────┼────┼────┼────┼─────┤
│1986年国库券  │    │    │    │    │     │
├────────┼────┼────┼────┼────┤填报单位 │
│1988年国库券  │    │    │    │    │公章:   │
├────────┼────┼────┼────┼────┤     │
│小计      │    │    │    │    │     │
├────────┼────┼────┼────┼────┤     │
│国家建设债券  │    │    │    │    │     │
├────────┼────┼────┼────┼────┤     │
│总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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