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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颁发《1991年到期国债兑付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
 颁发《1991年到期国债兑付办法》的通知
 (1991年5月17日 (91)财国债字第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及重庆、沈阳、珠江(广州)分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交通银行总管理处:
  现将《1991年到期国债兑付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991年到期国债兑付办法

附件:
            1991年到期国债兑付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的各年国债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向个人发行国债在1991年到期的有:1982年、1986年、1988年发行的全部国库券及1983年、1984年发行,在1991年中签(以财政部1988年中签号码公告为准)到期的国库券。
  二、1982至1984年、1986和1988年向单位发行在1991年到期的国库券,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2号文件规定发行五年期转换债,今年不办理还本付息手续。
  三、今年到期各年度国债,利息从该债券发行年度的7月1日计到1991年6月30日。
  四、1986年至1990年各年到期、应兑未兑的各种国债,今年仍可继续办理兑付手续。各种国债兑付时利息计付截止期如下:
  1.向个人发行的1981、1985年国库券;1987年国家重点建设债券;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到期应兑未兑的利息计到各种国债的最后偿还期,逾期不加计利息。
  2.1982年至1984年向个人发行国库券到期应兑未兑的,利息计到1991年6月30日。
  3.1981年向单位发行国库券,在1986年至1988年到期应兑未兑的,利息计到1990年6月30日。1982、1983年向单位发行国库券,在1987、1988年到期应兑未兑的,利息计到199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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