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
批准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的中介机构可以
办理国债转让业务的通知
(1991年4月28日 (91)财国债字第35号)
各省、自治区(西藏不发)、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人民银行(91)财国债字第012号《关于
全面开放国债转让市场的通知》精神,全国地市级以上城市和地区所在县级市的财政部门成立的国债中介机构(包括国债服务部等),经当地财政批准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批准,均可办理国债的发行、兑付和流通转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