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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委托邮电部代办国库券还本付息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
 委托邮电部代办国库券还本付息工作的通知
 (1990年4月19日 (90)财国债字第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多渠道办理国债发行和兑付工作的精神,我部与邮电部达成协议,委托邮电部在全国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邮政储蓄网点代办1982--1985年到期国库券还本付息业务。兑付资金由各省会城市的财政部门提供,现将邮电部、财政部《关于代办国库券还本付息工作委托协议书》(副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各地要加强与当地邮局的联系,密切合作,共同做好今年的国库券兑付工作。
  附件:邮电部、财政部关于代办国库券还本付息工作委托协议书

附件:
      邮电部 财政部关于代办国库券还本付息工作委托协议书

  委托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以下简称乙方)
  一、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委托乙方在全国各省会市、计划单列市邮政储蓄网点代办1982、1983、1984和1985年到期国库券还本付息业务。乙方暂不办理1981年个人国库券及残缺、污损国库券及其他债券的兑付业务。
  二、到期国库券还本付息期为:1990年7月1日至9月30日。
  三、甲乙双方以各省会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依照下列原则协商办理代兑国库券的有关事宜。
  (一)甲方应在对外宣传中加入乙方代办1982--1985年到期国库券还本付息业务内容。
  (二)甲方各牵头单位负责提供乙方各经办单位代办国库券还本付息业务所需单册、报表等。
  (三)甲方各牵头单位于国库券还本付息期开始前根据需要负责拨付乙方各经办单位所需国库券兑付资金。乙方各经办单位应视兑付资金使用情况按甲方牵方单位要求及时填报“××年××月邮电部门办理国库券还本付息报告表”,甲方牵头单位应根据报告表兑讫本息合计及时补充兑付资金。
  (四)国库券还本付息期内,乙方各经办单位负责本单位兑讫国库券的保管工作,还本付息期终了后十日内一次性退缴甲方牵头单位。甲方各牵头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好接收乙方各经办单位缴券的准备工作,按期办理交接,同时甲乙双方结清兑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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