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
颁发《个人持有的各种国债券在1990年
到期兑取本息的办法》的通知
(1990年4月13日 (90)财国债字第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及重庆、沈阳、珠江(广州)分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交通银行总管理处:
现将1990年到期国债券还本付息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个人持有的各种国债券在1990年到期兑取本息的办法
附件:
个人持有的各种国债券在1990年到期兑取本息的办法
(一)按照各年国债券条件,通知的有关规定,在1990年到期可兑取本息的国债券是:1981年国库券、1982年国库券、1983年国库券、1984年国库券、1985年国库券、1987年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
(二)1981年、1982年、1983年和1984年国库券,均自发行后的第六年起按中签号码分五年兑取,今年可兑取本息的中签号码按财政部1986年、1987年和1988年的中签号码公告为准。上述年度国库券在1986年--1989年已到期未兑取的,今年仍可办理兑取手续。
1985年国库券、1987年国家重点建设债券、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今年均已到期,一次兑取本息。
(三)今年到期的各年度国库券,还本付息期为7月1日至9月30日,利息从该债券发行年度的7月1日算起至今年6月30日止。
兑付期过后,每个大中城市和县市的财政、银行仍应设有一至二个机构,常年办理国债兑付业务。在10月1日以后至次年6月30日止办理兑付国库券时,按原到期的年限计付利息,不加计利息。
(四)个人购买的1981年、1982年、1983年、1984年国库券,到期未兑取的,按原定利率计算利息至各年债券的最后偿还期为止,超过最后偿还期的,不再加计利息。1985年国库券今年到期未兑取的,不再加计利息。
(五)1987年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个人购买部分,从购买之日起满三年后开始办理还本付息,利息从购买之日起算至满三年止,到期未兑取的,不再加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