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日本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增加人民币营运资金的函
(银监函[2006]118号)
日本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行长奥正之签署的致我会的申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批准你行向天津分行增拨人民币营运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增资后,该分行营运资金为5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营运资金20000万元人民币,外汇营运资金3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