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原韩国朝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更名的函
(银监函[2006]116号)
韩国新韩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行长申相勳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准原韩国朝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作如下变更:
原韩国朝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文名称变更为韩国新韩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外文名称变更为Shinhan Bank Tianjin Branch。原韩国朝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税务和债权债务由韩国新韩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承继,其他事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