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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新资本协议研究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新资本协议研究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6]131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以下简称新资本协议)。除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欧盟成员国必须实施新资本协议以外,澳大利亚、新加坡、香港等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以及俄罗斯、印度、巴西等主要发展中国家都明确表示,将在2007年以后的几年内陆续实施新资本协议。可见,在不远的将来新资本协议将取代1988年资本协议成为银行资本监管的国际标准。

  为积极应对新资本协议实施的挑战,2006年度银监会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在海外设有经营型分支机构的中资银行,力争在2010年左右实施新资本协议。”《银监会2006年工作要点》进一步要求“密切跟踪新协议在各国的实施情况,研究提出我国实施目标规划,指导有关银行加快建立内部评级体系,改进风险管理技术,抓紧做好实施的相关准备”。为加强新资本协议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新资本协议实施各项准备工作有序稳步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充分认识研究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

  (一)实施新资本协议对提高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和监管水平具有重大意义。新资本协议代表了国际化大银行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经营理念,总结了近年来国际银行资本监管成功经验。构建符合新资本协议要求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和银行资本监管制度,将有力地推动我国商业银行转变经营理念,改进风险管理技术,全面提升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显著增强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为我国银行体系安全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实施新资本协议是提升我国商业银行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我国加入WTO的过渡期即将结束,外资银行将全面参与国内竞争,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一体化进程明显加快,我国商业银行在更大范围、更深程度上参与国际竞争已是大势所趋。新资本协议实施将进一步强化国外先进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业已存在的竞争优势。加快我国新资本协议实施进程可以充分发挥发展中国家的后发优势,推动国内商业银行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风险计量技术和管理经验,尽快与国际先进做法接轨,缩小与国际化大银行的差距,增强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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