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京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变更事项及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
(银监复[2006]111号)
辽宁银监局:
你局《关于京能集团沈阳财务有限公司有关变更事项的请示》(辽银监发〔2006〕6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5号)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京能集团沈阳财务有限公司更名为“京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二、批准京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将公司住所由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37号迁至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邮编100004)。
三、批准京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经营下列人民币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