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筹建湖南华菱钢铁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银监复[2006]103号)
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湖南华菱钢铁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湘华菱办〔2005〕29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
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以下简称
《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批准你公司筹建湖南华菱钢铁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须在收到此批复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应落实湖南华菱钢铁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金、人员、营业场所等事项,并完成公司章程、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工作。在筹建完成后,按照《办法》和
《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向我会提交开业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