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秘书处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2009年3月1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
全国人大代表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是反映人民意愿、行使代表职权的重要途径。到3月9日大会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在本次大会上代表共提出议案518件。其中,由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509件,由代表团提出的议案9件。
会议期间,代表们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着眼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态度,积极向大会提出议案。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议案的准备比较充分。一次大会以来,代表们积极参加视察、调研和代表小组等活动,深入了解社情民意,注重了解实际情况,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本次大会召开之前,代表们通过参加集中学习,进一步了解提出议案需要把握的基本要求。大会期间,代表们认真修改完善议案文本;对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和代表联名提出的重要议案,各代表团组织代表认真讨论研究。总的看,本次大会上代表所提议案,文本较为规范,案由、案据明确具体,议案的质量比较高,有55%的法律案提供了法律草案的文本。二是议案的范围有所扩展。代表提出的议案中,除了大量的法律案外,还形成了一些要求依法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等方面的议案。本次大会共提出法律案508件,监督工作等方面的议案10件。在提出的508件法律案中,属于修改完善现行法律的占59%;属于制定新法律的占41%。三是议案的内容重点突出。代表所提议案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建设各个领域,其中属于经济法类、行政法类和社会法类的议案有318件,占议案总数的61%。这些议案中,要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继续改善民生、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的议案比较集中,反映了代表对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关切,对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愿望和要求。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十条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大会秘书处与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时对代表所提议案逐件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没有需要列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大会秘书处建议将代表议案分别交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其中,交由法律委员会审议152件,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99件,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98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86件,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53件,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29件,外事委员会审议1件。上述议案由各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分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认真处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对于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提出四点建议:
一、建议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时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特别是领衔代表参加;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和沟通,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
二、建议把处理代表议案与实施立法和监督工作计划更好地结合起来,积极地采纳代表议案,对于具备条件的议案及时补充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或监督工作计划。
三、建议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在起草、修改法律案时邀请提出相关议案的代表参加座谈和调研,尽可能地吸收代表议案的内容和代表的意见,积极形成更多的以文本质量比较高的代表议案为基础的法律草案。
四、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时邀请提出相关议案的代表列席;组织执法检查时,邀请有关代表参加。
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代表所提议案的审议结果和处理情况,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建议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向代表作出报告。
以上报告,请审议。
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秘书处
2009年3月12日
附件:
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共518件)
一、交法律委员会审议的152件:
1、郑杰民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选举法的议案(第244号);
2、姜鸿斌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议案(第283号);
3、孙陶生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议案(第455号);
4、贾伟平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代表法的议案(第80号);
5、曹朝阳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代表法的议案(第232号);
6、姜鸿斌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代表法的议案(第282号);
7、郭成志等31名代表:关于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有关法律程序缺失,要求修改代表法的议案(第338号);
8、周晓光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
国家赔偿法的议案(第43号);
9、王荣华等30名代表:
关于国家赔偿法应该增设经济损失补偿规定的议案(第82号);
10、许金和等32名代表:关于修改
国家赔偿法的议案(第154号);
11、孙桂华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
国家赔偿法的议案(第276号);
12、周晓光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
立法法的议案(第44号);
13、林荫茂等30名代表:关于在
立法法中补充规定“地方立法区域协调”条款的议案(第81号);
14、戴仲川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
立法法的议案(第161号);
15、朱维芳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
立法法,增加立法回避、立法辩论和立法听证三项制度的议案(第210号);
16、尤全喜等31名代表:关于修改
立法法的议案(第376号);
17、周洪宇等31名代表:关于修改
立法法的议案(第440号);
18、韩德云等30名代表:关于请求全国人大授予重庆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特别立法权的议案(第136号);
19、陈戌源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议案(第77号);
20、秦希燕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
民法通则第
13、
17、
19条的议案(第254号);
21、邢克智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
民法通则的议案(第325号);
22、陈继延等32名代表:关于制定我国公民隐私权益保护法的议案(第298号);
23、周晓光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
收养法的议案(第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