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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处理香港原有法律时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处理1991年6月英方不顾我方反对,未经双方磋商同意单方面制定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根据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关于基本法的决定,只有基本法才能具有凌驾于香港其它法律以上的地位。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包含有该法具有凌驾地位的条款,是抵触基本法的。不仅如此,港英根据该条例的凌驾地位,单方面对香港原有法律作出大面积、大幅度的修改。英方的这种行为,违反了中英联合声明及基本法中关于“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的规定。筹委会建议,《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仍可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但其中涉及其凌驾地位的条款应予以删除。极少数的条例,由于人权法案的凌驾条款而作出了重大修改,对这些重大修改,筹委会也建议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根据以上情况,筹委会提出了《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问题的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
  六、庆祝活动方面的有关安排
  香港回归祖国,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一件大喜事。届时举办各类活动庆祝回归,是广大香港同胞的共同愿望。为有利于香港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使各项活动得以良好组织和顺利进行,筹委会确定了香港回归祖国民间庆祝活动总体方案的大致框架,支持并推动成立了“香港各界庆祝回归委员会”(简称“庆委会”)。“庆委会”由逾千名香港人士组成,设主席团和执行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在筹委会统一部署下,发动香港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香港回归祖国的庆祝活动,筹划、组织全港性民间的庆祝活动,推动各界别、各地区开展庆祝活动。“庆委会”得到香港各界人士的支持,目前正在积极筹划迎接香港回归的几个大型的民间庆祝活动。
  为了永久纪念香港回归祖国这一历史盛事,筹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建立香港回归祖国纪念碑的决议》,建议在香港建立一座香港回归纪念碑,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筹建。
  鉴于在庆祝香港回归的各项活动中将大量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为了维护区旗、区徽的尊严,筹委会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以便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之前,通过这个暂行办法,对正确地使用区旗、区徽作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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