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委会经济小组对关系香港经济发展方向的若干具体问题开展了研究,并完成了研究报告。这些研究成果和建议将提供特别行政区政府参考。
五、关于法律方面的工作
在法律方面,筹委会首先研究了我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体实施问题。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我国国籍法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由于历史形成的原因,国籍问题在香港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如何根据
国籍法确定香港居民的中国公民身份,香港社会各界以及国际社会都十分关注。筹委会根据基本法和
国籍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政府对香港居民国籍问题的一贯政策,结合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提出了灵活宽松的处理方案,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就
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具体实施的若干问题作出解释的建议。根据这一建议,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筹委会还研究了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即哪些人可以成为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问题。这个问题虽已有原则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还有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具体问题。筹委会针对香港的具体情况,从稳定社会和人心的大局出发,本着有利于平稳过渡的原则,提出了《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以供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时参考。
国籍法和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的具体实施问题的解决,受到了广大香港同胞的好评,不仅起到了稳定人心的作用,而且为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涉及的处理有关国籍和永久性居民身份问题的工作提供了依据。
法律方面的另一项主要工作是根据原有法律基本不变的原则,全面审查香港原有法律,以便在采用为特别行政区法律时对其中存在的与基本法相抵触的各种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筹委会完成了对所有香港现行成文法律共640多项条例和1100多项附属立法的审查和研究工作。根据审查的情况,原有法律中有几种抵触基本法的情况:一是体现英国对香港殖民统治的法律已全部不适用;二是在一些条例或附属立法中有部分条款抵触基本法;三是对法律中普遍存在的用词和名称抵触基本法。筹委会认为,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除极少数与基本法相抵触的法例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外,对于其它绝大多数的法律,可通过一些解释和适用原则或名称、词句替换原则解决问题,从而使这些法律均可采用为特别行政区法律。这样做完全符合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不变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