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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按照1990年4月4日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议员必须通过分区直接选举等三种方式选举产生,这在港英管治下无法进行,也不可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很短的时间内完成。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有许多事项需要由立法机关来负责或参与,这是保证香港的平稳过渡和特别行政区的有效运作所必不可少的。因此,成立一个全部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的临时立法会,作为第一届立法会产生前的一项临时性安排,是体现“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原则的最合适的办法。
  香港有一些舆论对筹委会决定设立临时立法会的权力表示质疑,实际上全国人大上述决定第二条已规定,筹委会“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设立临时立法会属于这个范畴。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一个权力机构,筹委会已被授权就筹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项作出决定,设立临时立法会的有关权力已包含在授权之内。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必须有立法机构的实际情况和全国人大的上述决定,1996年3月,筹委会全体会议通过了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决定;10月,通过了临时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其中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临时立法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产生之后组成并开始工作,主要任务是为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正常运作制定必不可少的法律和参与必要的人事安排。其工作至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产生为止,时间不超过1998年6月30日。筹委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决定和上述办法是符合1990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的。
  1996年12月21日,推选委员会在深圳选举产生了临时立法会的60名议员。今年1月25日,临时立法会议员又以互选方式选举范徐丽泰为临时立法会主席。在临时立法会的60名议员中,既有工商界人士,也有不少来自劳工、基层的代表。报名参选的34名现任港英立法局议员,33人当选。就是说,现任港英立法局的大部分议员已当选为临时立法会的议员。临时立法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从而得到了香港社会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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