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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在香港公开报名参加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选举的有31人。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进行资格审查后,确定其中的8人为第一任行政长官参选人。1996年11月15日,推选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香港举行,由推选委员会委员进行第一任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结果,董建华、杨Liang、吴光正三人都获得50人以上的提名,成为第一任行政长官候选人。之后,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在香港组织了候选人答问会议,三位候选人分别介绍了各自的施政主张,并现场回答了各界别推选委员会委员的提问。1996年12月11日,推选委员会在香港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当天,400名推选委员会委员全部出席了会议。选举结果,在398张有效票中,董建华获320票,当选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
  1996年12月16日,李鹏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决定根据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人选,任命董建华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李鹏总理随即签署了任命董建华的国务院第207号令。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过程贯穿了民主的精神,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无论是候选人的提名,还是答问会议,以及最后的投票选举,投票后的开票、唱票和计票均对新闻媒体开放,全过程并通过电视用中文、英文、粤语现场直播。现场有数百名记者进行采访报道。香港社会和国际舆论对这次选举的透明度一致予以好评。
  三、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
  关于设立临时立法会的问题,筹委会成立后,及时地进行了研究。委员们一致认为,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既有实际需要,也有法理依据。
  我国政府出于中英合作以利于香港政治体制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的愿望,本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方面特别作出了安排。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规定,香港最后一届立法局的组成如符合该决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其议员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并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条件者,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确认,即可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直通车”安排。但是,英方不顾中英联合声明、与基本法相衔接的原则以及中英两国政府达成的有关协议,一意孤行地推行所谓“政改方案”,毁弃了这一安排。在这种情况下,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宣布港英最后一届立法局于1997年6月30日随英国对香港管治的结束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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