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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一、组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
  筹委会成立后所进行的首要工作就是筹组由400名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须由这个推选委员会推举产生,然后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因此,组建推选委员会是整个筹建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作的“龙头”。
  去年4月,筹委会就推选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在香港开展了广泛的咨询活动,先后举行了16场咨询会议,香港各界的336个团体、一千多位人士参加了咨询。在充分吸纳港人意见的基础上,筹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推选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办法规定,推选委员会的前三部分人士即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劳工、基层、宗教等界的委员以及第四部分人士中的原政界人士,均由筹委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每部分差额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二十。第四部分人士中还包括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其中,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26名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依照全国人大的决定自动成为推选委员会委员。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的产生办法由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自行决定。推选委员会的委员采用公开和自愿报名参选的办法,受到了香港各界人士的欢迎。报名十分踊跃,参选人数多达5789人。在这5789人的范围内,筹委会委员以个人身份推荐,提出了2545名建议人选。由于委员们提出的建议人选已兼顾到香港各界、各方面之间的平衡,代表性相当广泛,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决定完全按照委员们提出的建议人选所获推荐数多少的顺序,确定为推选委员会四部分人士的候选人名单。1996年11月2日,筹委会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候选人名单中选出了340名推选委员会委员。他们与26名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经协商推举出来的34名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一起,组成了400人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
  二、选举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如何产生是香港各界瞩目的一件大事。按照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由推选委员会以协商或协商后提名选举的方式产生。筹委会研究后认为,协商后提名选举的方式更易为广大港人所接受。筹委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采纳了协商后提名选举的方式。
  按照上述办法,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具体产生过程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提名,凡有意参选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人先向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表明参选意愿,经主任委员会议进行资格审查后,符合资格者成为第一任行政长官参选人;然后由推选委员会委员在参选人范围内提名第一任行政长官候选人人选。第二阶段是确定候选人,凡获得推选委员会委员50人或50人以上提名者,成为第一任行政长官候选人。最后是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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