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主任委员钱其琛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成立一年来,为筹建香港特别行政区所做的工作是富有成效的。筹备委员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中关于“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港人治港”的方针,通过了《关于推选委员会产生办法的原则设想的决议》、《
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决定》、《关于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出解释的建议》、《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问题的建议》、《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临时立法会在1997年6月30日前开展工作的决定》等一系列决定、决议和建议;组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主持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和临时立法会议员,并对与香港政权交接和平稳过渡有关的重大经济问题、法律问题以及庆祝香港回归的有关活动安排等提出了建议和意见,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和香港的平稳过渡奠定了基础,并且有利于香港的长期稳定和繁荣。
会议希望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再接再厉,继续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的工作,为圆满完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赋予的任务而努力。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报告
--1997年3月10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主任委员 钱其琛
各位代表:
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组成人员名单,共计150名,其中香港委员94名,内地委员56名。1996年1月26日,筹委会正式成立并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一年来,筹委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就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紧张而有序地开展工作。到今年2月为止,筹委会共举行了8次全体会议,下设的6个工作小组共召开了31次会议。经过全体委员的共同努力,已经完成了组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和临时立法会议员以及就香港原有法律提出处理意见等重大任务。对于与香港政权交接和平稳过渡有关的重大经济问题、庆祝香港回归的有关活动安排等,筹委会也研究并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和意见。现在,我就筹委会一年来的主要工作报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