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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恒生银行有限公司筹建东莞分行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恒生银行有限公司筹建东莞分行的函
(银监函[2006]57号)


恒生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副董事长兼行政总裁柯清辉2005年9月16日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1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筹建东莞分行。请你行自接到本批文之日起15日内到东莞银监分局领取《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申请表》,并按《条例》、《实施细则》、《程序规定》和《实施办法》规定开展东莞分行的筹建工作。在筹建期内,你行应成立“恒生银行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筹备组”,指定筹备组负责筹建事项,并将筹备组负责人名单报告东莞银监分局。该筹备组应接受东莞银监分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筹建期结束时该筹备组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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