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荷兰银行有限公司筹建重庆分行的函
(银监函[2006]52号)
荷兰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董事会主席Rijkman Groenink先生和亚太地区商业及消费金融部执行官Jerry Letendre先生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1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筹建重庆分行。请你行自接到本批文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银监局领取《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申请表》,并按《条例》、《实施细则》、《程序规定》和《实施办法》规定开展重庆分行的筹建工作。在筹建期内,你行应成立“荷兰银行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筹备组”,指定筹备组负责筹建事项,并将筹备组负责人名单报告重庆银监局。该筹备组应接受重庆银监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筹建期结束时该筹备组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