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近些年来,我国执法情况有了一定改善。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情况,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相当严重,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针对这种状况,常委会明确提出,要把法律制定后的监督检查放在与制定法律同等重要的地位。这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措施。五年来,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在地方人大配合下,先后对31个法律和6个决定的执行情况,组织了53次检查。从去年起,每次常委会会议都把检查法律实施情况的汇报列入议程,认真进行审议。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加以解决。这项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常委会作出了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听取了普法工作的汇报。围绕现行宪法颁布10周年开展了一系列纪念和宣传宪法的活动,增强了公民的宪法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观念。还通过督促纠正一些违法案件,保障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五年来,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答复了520件法律实施问题的询问。受理人民来信39万多件,接待人民来访6万余人次,督促纠正冤假错案700多件,处理群众揭发的违纪案件400多件。这些工作对于维护法制的尊严和统一,保障有关法律的正确实施,起到很好的作用。
  三、加强制度建设,促进常委会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事,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特点。没有一定的程序,民主就难以体现。重视民主程序的建设,是民主本身的要求,也是健全法制的需要。五年来,常委会主要建立了以下制度:
  第一,对监督工作从程序上、制度上作出若干规定。主要是坚持每次常委会会议围绕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汇报,五年中共听取和审议了关于农业、教育、科技、对外经济贸易、社会治安、反腐败、抗洪救灾、发展第三产业和经济体制改革等方面的工作汇报39个。坚持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国务院关于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对审判、检察机关的监督,明确了可以采取听汇报、询问、质询直至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形式,但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纠正错案由法院、检察院按法律程序去办,以保障两院更好地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些规定,使常委会的工作监督进一步规范化。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