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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一、增强立法工作计划性,加快立法步伐
  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了立法工作的计划性。1988年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1991年又修订了立法规划,确定了必须如期完成起草和抓紧调研论证的一批法律草案。常委会加强了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和统一协调,先后召开了三次立法工作会议,督促检查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对列入立法规划的法律草案的起草实行定任务、定班子、定时间的三落实措施;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法律的起草工作;借鉴国外的立法成果和立法经验。由于采取这些做法,加快了立法步伐。五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59个法律,27个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共计87个。其中62个是由常委会通过的。这些法律的制定或修改,促进了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发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需要对宪法的有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1988年修改了宪法的个别条款,肯定了私营经济的地位,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经过认真审议,决定将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草案提请本次大会审议。宪法修正案通过后,将对我国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挥重大作用。
  常委会始终把制定有关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方面的法律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制定了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21个。这些法律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海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产品质量法铁路法等一些对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为了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对民事诉讼法(试行)进行了补充和修改。根据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新情况,对土地管理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环境保护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作了修改和完善。常委会还审议了公司法、农业基本法和科技进步法草案。常委会还通过和批准同外国缔结的公约、条约和协定40个,促进了对外开放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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